2025年03月15日

定西市2024年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六版  2025年03月15日   来源:

  2024年,定西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所指、民意所向、民心所盼的突出问题,积极开展“铁拳”与“守护消费”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对违法经营主体有震慑力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现将其中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某新能源汽车销售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案

  2024年9月漳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某新能源汽车销售经营部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经营部内待售的1辆电动自行车安装有5节(60V、20A)铅酸电池,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对,该辆电动自行车所装电池与产品合格证中标注不一致。经执法人员现场将情况报请漳县市场监管局批准后,向当事人下达了《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实施异地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该经营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198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处,促进了电动自行车市场健康发展,切实维护了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某水产店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缺斤短两的经营行为案

  2024年1月18日,安定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安定区某水产店依法开展检查,对于该店正在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用2kg砝码核验,电子计价秤显示屏显示称重量为2.8kg,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笔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现场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现场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该秤实施了扣押措施。

  调查中,该店委托代理人杨某某承认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实施缺斤短两经营的情况属实。其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之规定,2024年3月12日,安定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对其警告、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缺斤短两行为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该案件的查处,有效遏制了计量器具领域的违法行为,避免更多的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

  ★某公司非法使用重大隐患特种设备案

  2024年7月漳县市场监管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有一部电梯未办理使用登记证而投入使用,现场提出停止使用,并发放了该部电梯停止使用通知书。2024年9月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该电梯仍在投入使用而未办理使用登记证,当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2024年9月19日前改正上述行为,待使用登记证办理后再使用。2024年10月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电梯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检查。经检查,该部电梯正在使用,现场无法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公司使用特种设备(电梯)时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特种设备(电梯)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违法事实作出罚款18000元的行政处罚。

  电梯安全责任必须警钟长鸣,电梯使用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增强法律意识和“红线”意识,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确保人民群众安全乘梯、放心乘梯。

  ★某商贸连锁超市在化妆品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案

  2024年9月25日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县区交叉执法检查中,在某商贸连锁超市检查发现该超市经营场所销售的“**婴儿保湿润肤乳”“**男士劲能清爽洁面乳”“**小苏打牙膏”等化妆品均无进货查验记录,现场不能提供进货查验等相关记录制度资料。经查,该超市在购进化妆品时只索取了部分化妆品的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检验报告等相关资质证明,未建立化妆品进货查验制度,导致员工未落实进货查验工作,在未核对购进化妆品票据和检验报告的情况下进行化妆品销售,降低了化妆品售后安全的有效保障。该超市在化妆品经营中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和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化妆品经营者务必熟悉《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建立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化妆品的进售信息,妥善保存相关凭证,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维护化妆品市场秩序。

  ★某中医诊所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案

  2024年6月13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中医诊所经营场所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诊所中药货架上的降香、鸡冠花、补骨脂、茯苓、伸筋草、龙骨等十余味中药材,无生产日期,无生产厂家,无标识标签,无生产批号,无检验合格证明,当事人也未能提供有效购进票据和相关资质证明。执法人员立即对上述药品予以扣押,现场下发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责令整改通知书》,现场提取了该诊所负责人常某某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由当事人签字并确认,检查过程中拍摄了影像资料。当日,执法人员报请批准后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构成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通渭县市场监管局决定给予该中医诊所以下行政处罚:没收非法渠道购进的中药饮片;没收违法所得15.90元;罚款12000元。

  药品关乎生命健康,药品经营单位必须加强对药品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经营者的守法自觉性。监管部门要完善监管手段,严厉打击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经营使用假药劣药等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2024年11月15日,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就定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的违法广告移送反馈问题线索依法对“某商务有限公司”现场实施监督检查,在检查现场执法人员通过调取该公司负责人办公室电脑网页店铺数据发现,网站网页“某宝网‘某旗舰店’”页面宣称销售的产品“冬虫夏草”详细目录中有“父母朋友领导皆宜送它就对了”的网页宣传。当事人网页宣传的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岷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该案件的查办对其他经营主体起到了警示作用,有助于规范整个市场的广告发布行为,促进市场秩序健康发展。

  ★某灯具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经营行为案

  2024年6月25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某公司以信件方式投诉临洮县某灯具店侵犯其公司合法权益,使用标有“**品牌照明”的门头招牌及户外广告,请求依法查处。2024年6月27日,临洮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临洮县某灯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门头有“**品牌开关 **品牌安全插排”字样,店内有销售的“**品牌照明”灯具。

  调查发现,2019年8月14日,该店由王某注册登记营业执照,从事灯具销售等经营活动。2023年4月,定西市一级**品牌照明的代理商与当事人洽谈安装“**品牌照明”的门头和代理**品牌照明相关产品的销售,在向品牌代理商缴纳了2000元的品牌授权保证金后,代理商在该店门头上安装了相关“**照明开关”字样的门头,同时安装了店内**品牌照明的灯具样机。因该店未和该品牌照明有限公司签订商标使用授权书以及代理合同,随后该店就暂停了上述“**品牌照明”相关产品的销售。根据当事人经营者的陈述,因尚未销售此品牌灯具,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临洮县市场监管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中经营者未经商标持有人许可而使用标有“**品牌照明”的门头及户外广告,侵犯了商标持有人合法权益。该案件的查办,维护了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了市场经营行为监管,进一步优化了营商环境。

  ★某食品标签不符食品安全标准案

  2024年5月16日接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入驻**平台的“陇西县某农副产品销售”网店销售的玫瑰涉嫌违法。经查,陇西县某土特产品销售(店)在**平台开设的“陇西县某农副产品销售”网店,销售有金边玫瑰,金边玫瑰截至案发时共销售出1罐。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共购进了3罐金边玫瑰,均挂在**平台网店销售。执法人员依法对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金边玫瑰2罐实施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要求经营者将货款退还消费者。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陇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金边玫瑰2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案中的产品金边玫瑰属于普通食品,标签中虽然未明确宣传服用该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等,但其引用《本草纲目》中关于玫瑰的药用功效进行介绍,存在暗示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根据《食品安全法》和《标签通则》的相关规定,食品不能标注或者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内容。

  ★某卫生院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行为案

  2024年5月23日,通渭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卫生院医疗延伸点进行日常检查中发现,该延伸点二楼护士站柜子摆放的一包医用外科口罩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提取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定代表张某某、李某某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制作并下发《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对上述医用外科口罩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构成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医疗器械的违法事实。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通渭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没收无生产批号、生产日期、失效日期的医用外科口罩1包(10只),并处以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医疗单位应该定期对库存医疗器械进行自查,及时清理无标识、过期等不合格产品,确保患者使用安全。

  ★某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络上对经营的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案

  2023年12月25日,渭源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定西市市场监管局转发的《关于核查非法销售野生植物及制品案源线索的通知》后,渭源县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案源线索通知》中提及的网店名称和网址链接进行网络核查,发现某旗舰店产品介绍页面中“贝母”的图案下方有“四川野生川贝母”字样,打开该产品链接,发现该产品的标示名称为“川贝母四川贝母中药材川贝粉正品特级100g 川贝母粒野生官方旗舰店”与《案源线索通知》中的电子证据截图相符。经查,当事人在制作“贝母”的销售页面时为了提高点击率和关注度,对“贝母”以“野生贝母”的字样进行了名称标注和宣传。当事人在网上销售的“四川野生贝母”其实是从四川省某地采购的人工种植贝母。当事人在销售贝母过程中使用“野生贝母”为噱头的宣传,利用了消费者普遍认为“野生”的比“人工种植”的好的心理,误导了消费者,吸引了消费者的关注度,对其他经营人工种植贝母的经营者具有一定的排他性,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当事人在网络上对经营的商品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渭源县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打击网络虚假宣传是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举措。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网络交易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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